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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時政熱點:“立善法于天下,則天下治”

    發(fā)布:2019-02-26 15:57:21 字號: | | 我要提問我要提問
      遼寧時事政治頻道更新國內國際時事政治熱點,并提供時事政治熱點、時政模擬題、時事大事記及時事政治熱點匯總等。今天我們關注--時政熱點:“立善法于天下,則天下治”。

      作者: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張晉藩

      中國作為一個擁有法制文明的古國,在漫長的發(fā)展過程中,經歷過無數(shù)次的滄桑巨變,但始終保持著國家發(fā)展的穩(wěn)定性、連續(xù)性,并且不斷地走向文明與進步,以至于中華法系成為世界法系中的一個重要代表,這不是偶然的,是和治國理政豐富經驗的總結,以及古圣先賢政治與法律智慧的貢獻分不開的。

      在古人的觀念中,良法與善法是同一語

      中國自進入文明社會以后,法律便與國家相伴而生。隨著社會的發(fā)展、疆域的擴大、國家事務的冗繁,階級矛盾與民族矛盾紛至沓來,不斷凸顯出法律的治國價值。歷史的經驗證明,無法律無以維持日常的生產與生活秩序;無法律將失去調整上下尊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(jù);無法律國家無綱紀,難以行使治國理政的功能;無法律不能推動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,外無以御強敵,內無以撫寰中;無法律還不能發(fā)揮對道德規(guī)范的支撐,難以實現(xiàn)德法共治的作用。正因為如此,歷代思想家、政治家不厭其煩地論證治國不可一日無法。如商鞅變法時強調,“國皆有法”,“言不中法者,不聽也;行不中法者,不高也;事不中法者,不為也。”

      古代思想家在論及治國不可無法的同時,也分析了法有良法與惡法之分,在實踐中的效果也有顯著區(qū)別。在古人的觀念中,良法與善法是同一語。宋人王安石說:“立善法于天下,則天下治;立善法于一國,則一國治。”其所謂善法,即良法也。近人梁啟超還論證了立法之善與不善所得到的不同效果,他說:“立法善者,中人之性可以賢,中人之才可以智,不善者反是。”其實,惡法之弊遠甚于此。如商之亡,便亡于重刑辟;秦之亡,也亡于“偶語詩書者棄市”,“赭衣塞路,囹圄成市”,可見,行惡法失德失民,不亡何待。

      “法制無常,近民為要;古今異勢,便俗為宜”,善法定是利民、惠民之法

      西周滅商以后,周公深切感到殷之所以“墜厥命”,就在于“失民”。因此他叮囑周人,“人無于水監(jiān),當于民監(jiān)”。春秋戰(zhàn)國之際,社會的大變動,兼并戰(zhàn)爭的連年不絕,進一步凸顯了民的作用。諸子百家紛紛倡導利民、惠民之說,以期得到民的擁護?鬃诱f:“百姓足,君孰與不足?百姓不足,君孰與足?”商鞅說:“法者,所以愛民也。”“不觀時俗,不察國本,則其法立而民亂”。商鞅變法之所以獲得成功,就在于他所推行的“開阡陌封疆”的土地立法,重農抑商的經濟立法,獎勵耕戰(zhàn)實行軍功爵的軍事立法,推行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的社會立法等,得到了民的支持。慎到也說:“法非從天下,非從地出,發(fā)于人間,合乎人心而已。”明中期以后,具有作為的首輔張居正說:“法無古今,惟其時之所宜與民之所安耳”,“法制無常,近民為要;古今異勢,便俗為宜。”

      總之,體現(xiàn)民情、洽于民心之法一定是利民、惠民之法,既有利于民的生產、生活所需要的自然空間,也為民的再生產,甚至是擴大再生產提供了必要條件。

      “法與時轉則治”,法律循變協(xié)時的發(fā)展軌跡及其影響

      早在《尚書·呂刑》中便有“刑罰世輕世重”的記載!吨芏Y·秋官·司寇》進一步提出根據(jù)不同的形勢制定和適用不同的法律:“一曰刑新國用輕典;二曰刑平國用中典;三曰刑亂國用重典。”主張變法改制的法家更強調法因時勢而變的可變性。慎到說:“守法而不變則衰。”商鞅說:“禮法以時而定,制令各順其宜。”韓非在傳承前人觀點的基礎上作出了新的概括:“故治民無常,唯治為法。法與時轉則治,治與世宜則有功……時移而治之不易者亂,能治眾而禁不變者削。故圣人之治民也,法與時移,而禁與能變。”法家的觀點反映了進化的歷史觀和以經驗為基礎的實證精神。

      可見,法因實際需要而制定,又根據(jù)實際的變動而刪修,這就是法律循變協(xié)時的發(fā)展軌跡。法須循變協(xié)時的觀點影響深遠。晚清國勢衰微,民族危機深重,變法之聲遂日隆,論者皆帶有新的時代烙印。如魏源在論證“天下無數(shù)百年不敝之法,無窮極不變之法”的同時,提出了前人所從未提及的“師夷長技以制夷”的主張;康有為為變法維新而大聲疾呼:“圣人之為治法也,隨時而變義,時移而法亦移。”梁啟超也說:“法者,天下之公器也;變者,天下之公理也。”

      循變協(xié)時就是中國四千多年法律運行的軌跡。但是歷代思想家、政治家在指出法的可變性的同時,也注意保持法律的相對穩(wěn)定性,反對“數(shù)變”。韓非說:“法莫如一而固,使民知之。”“治大國而數(shù)變法,則民苦之。”他甚至尖銳地指出:“法禁易變,號令數(shù)下者,可亡也。”唐太宗說:“法令不可數(shù)變,數(shù)變則煩。”宋人歐陽修說:“言多變則不信,令頻改則難從。”

      法的可變性要在“協(xié)時”,法的相對穩(wěn)定性要在維護法律的“權威”,變中求穩(wěn),二者兼顧,不可偏于一端。

      法學逐漸成為顯學,強調法平如水,“法簡而易行,刑審而不犯”

      春秋戰(zhàn)國時期,面對大變動、大轉型的歷史潮流,法家學說逐漸成為顯學,法家提出“以法為治”的主張,反對壟斷國家權力的世卿制度和“禮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的舊體制,強調法平如水,公正無私。為了表達法律的公平公正,管仲借用度量衡器以相比擬。他說:“尺寸也,繩墨也,規(guī)矩也,衡石也,斗斛也,角量也,謂之法。”又說:“法律政令者,吏民規(guī)矩繩墨也。”為了表述執(zhí)法無私,管仲提出:“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”,“不為君欲變其令,令尊于君”。

      春秋時期,管仲在回答桓公問如何仿效圣王之所為時說:“法簡而易行,刑審而不犯”。商鞅曾明白表述:“圣人為法,必使之明白易知”。唐貞觀初年,太宗鑒于隋末法令滋彰、人難盡悉,提出以“簡約易知”為立法原則,并且敕令長孫無忌、房玄齡等修律官,“斟酌今古,除煩去弊。”根據(jù)太宗所定的立法原則修訂的律、令、格確實較為簡約。明朝吳元年十月,李善長等擬議律令時,朱元璋便嚴肅指出:“法貴簡當,使人知曉,若條緒繁多,或一事兩端,可輕可重,吏得因緣為奸,非法意也。”

      道德入律、改惡勸善彰顯了中華法系的價值

      中國是沿著由家而國的路徑進入文明社會的,氏族社會末期因血緣紐帶而形成的宗法倫常關系,成為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和最基本的人倫道德。在儒家勢盛的漢代,通過說經解律和引經注律,使得三綱五常之類的道德規(guī)范入律。

      一方面,道德的法律化,多少改變了法律凜然而不可近的威嚴,使百姓由畏法而敬法,而守法,提升了人們遵守法律的自覺性,也提高了法律的權威性。另一方面,法律的道德化,法由勸善而兼止惡,使遵守道德的義務與遵守法律的義務相統(tǒng)一,違背了法律化的道德,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。這就是為什么早在夏朝便出現(xiàn)了“不孝罪”,漢以后的刑法典中對于不忠、不孝、不悌、不敬長、不睦、不義、不廉、不信等道德規(guī)范都列為法律規(guī)范,甚至成為十惡重罪。這對于提高中華民族的道德素質也起了某種強制的作用,明刑弼教的價值就在于此。道德入律,改惡勸善也彰顯了中華法律文化的特殊性、典型性和中華法系的價值。

      中國古代的政治家、思想家在論及治國須有法的同時,又不厭其詳?shù)仃U述只有良法,才能治國。然而,中國古代即使是良法也旨在維護上下尊卑不平等的法定權利,即使是良法也是“生于君”,而非“生于民”,如同黃宗羲所說,是“一家之法”而非“天下之法”,以致皇帝頒發(fā)的敕、令、詔、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。所以在肯定古代良法積極性的同時,也要看到其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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